← 《子平真诠评注》目录
第45章 论建禄月劫
古籍库 →
《子平真诠评注》· 清

第45章 论建禄月劫

00

原文:建禄者,月建逢禄堂也,禄即是劫。

01

或以禄堂透出,即可依以用者,非也。

02

故建禄与月劫,可同一格,不必加分,皆以透干支,别取财官煞食为用。

03

徐注:月令逢禄为建禄,日支坐禄为专禄,时支逢禄为归禄。

04

月劫者月令逢劫也,阳干为刃,阴干为劫。

05

建禄月劫,皆无取以为用之法,另取财官煞食用神,则与财官煞食看法无二。

06

故以用神分类者,无另立之必要也。

07

原文:禄格用官,干头透出为奇,又要财印相随,不可孤官无辅。

08

有用官而印护者,如庚戌、戊子、癸酉、癸亥,金丞相命是也。

09

有用官而财助者,如丁酉、丙午、丁巳、壬寅,李知府命是也。

10

徐注:财印相随,非并用财印(详论官篇)。

11

用官而印护者,以印制伤也,如金丞相造,戊土官星,通根于戌,好在戊癸合而不化,以酉金护官为用也。

12

用官而财助者,以财生官也,如知府造,年支酉金,隔离太远,巳邀酉而近之,生助官星,丁壬亦喜其合而不化,则格局清也。

13

原文:有官而兼带财印者,所谓身强值三奇,尤为贵气。

14

三奇者,财官印也,只要以官隔之,使财印两不相伤,其格便大,如庚午、戊子、癸卯、丁巳,王少师命是也。

15

徐注:三奇之说,各家不同。

16

以财官印为三奇,亦命家之一说也。

17

然干透必须支藏,天覆地载,方为全美。

18

如此造丁火通根于午,庚通根于巳,支藏干透,方为有根。

19

财印隔离,各处其用,而不相碍,宜乎为贵格也。

20

原文:禄劫用财,须带食伤,盖月令为劫而以财作用,二物相克,必以伤食化之,始可转劫生财,如甲子、丙子、癸丑、壬辰,张都统命是也。

21

徐注:月令禄劫而用财者,必有伤食为枢纽,与阳刃格相同。

22

张都统造木不通支,喜得水木土互相卫护,可以培植甲木之根。

23

运行戊寅、己卯、为最美也。

24

原文:至于化劫为财,与化劫为生,尤为秀气。

25

如己未、己巳、丁未、辛丑,丑与巳会,即以劫财之火为金局之财,安得不为大贵?所谓化劫为财也。

26

如高尚书命,庚子、甲申、庚子、甲申,即以劫财之金,化为生财之水,所谓化劫为生也。

27

徐注:己未一造,四柱之中五重土,木嫌泄气太重,巳丑拱合辛金,建禄化财,日元更弱,所以运行丙寅丁卯印劫之地为贵。

28

高尚书造,月时两禄,年透比肩,日元不弱,子中化劫为生,逆行水木火地均美。

29

两造皆清纯之极,宜为贵格。

30

原文:禄劫用煞,必须制伏,如娄参政命,丁巳、壬子、癸卯、己未,壬合丁财以去其党煞,卯未会局以制伏是也。

31

徐注:禄劫用煞,与普通用煞相同,身旺煞强,以食神制煞为用。

32

丁壬一合,干头取清,尤妙者巳中丙火伏藏,财不党煞,而有调和气候之用。

33

水暖木得滋长,土亦不冻,为吉神暗藏也。

34

原文:至用煞而又逢财,本为不美,然能去煞存财,又成贵格。

35

戊辰、癸亥、壬午、丙午,合煞存财,袁内阁命是也。

36

徐注:合财合煞,同为格局取清之用。

37

月劫用财,必藉伤食之化,已见前节。

38

袁内阁造,午中财官同得禄,似为合煞留官,以财生官为用神,非专以财为用,亦非专以合煞取贵也。

39

原文:其禄劫之格,无财官而用伤食,泄其太过,亦为秀气。

40

唯春木秋金,用之则贵,盖木逢火则明,金生水则灵。

41

如张状元命,甲子、丙寅、甲子、丙寅,木火通明也;

42

又癸卯、庚申、庚子、庚辰,金水相涵也。

43

徐注:张造两干不杂,木火通明,为食神格。

44

更喜佩印,调停中和,运宜财地。

45

癸卯一造,庚日申子辰全,为金水伤官中之井栏叉格。

46

年支卯木,泄水旺气,运喜东方财地,所谓庚日全逢润下,忌壬癸巳午之方是也。

47

伤官格中,以金水相涵、木火通明、水木菁华,为最秀而贵。

48

若火土、土金,不免偏燥,更须调停中和,方得完美也。

49

原文:更有禄劫而官煞竞出,必取清方为贵格。

50

如一平章命,辛丑、庚寅、甲辰、乙亥、合煞留这也;

51

如辛亥、庚寅、甲申、丙寅,制煞留官也。

52

徐注:官煞竞出,以取清为贵,合与制,皆取清之法也。

53

然辛丑一造,乙庚相合,庚金未曾合去。

54

辛亥一造,庚金通根于申,克而不净。

55

官煞并见者,作为煞看,一以印化煞为用,一以食制煞为用也。

56

如甲辰、己巳、戊辰、乙卯,合煞留官也;

57

又丙辰、辛卯、乙亥、庚辰,亦合煞留官也。

58

盖合制为求其去,合而不去,依然不清。

59

且官煞混杂而四柱配置合宜,即无合制,亦可富贵。

60

如丙辰、丁酉、庚午、戊寅,丙煞生于寅,丁官禄于午,并透通根,真混杂也,发印化官煞为用,一郡守造也。

61

原文:倘或两官竞出,亦须制伏,所谓争正官不可无伤也。

62

徐注:官多便作煞论,煞轻便作官看。

63

如一造,庚寅、壬午、丁卯、壬寅,两官竞出,露而无极,过财官旺运而财发巨万。

64

虽不贵而富,可见非定须制伏也。

65

原文:若夫用官而孤官无辅,格局更小,难于取贵,若透伤食便不破格。

66

然亦有官伤并透而贵者,何也?如己酉、乙亥、壬戌、庚子,庚合乙而去伤存官,王总兵命也。

67

徐注:王总兵造,乙庚相合,化伤为印,格局取清;

68

己土卑湿,不足以止水,喜其通根于戌,火土厚重,足固提防。

69

运行官印之地,为足贵也。

70

原文:用财而不透伤食,便难于发端,然干头透一位而不杂,地支根多,亦可取富,但不贵耳。

71

徐注:禄劫用财与阳刃相同必以食伤为枢纽,但格局清而运相助,亦有定富贵者。

72

如丁丑、辛亥、癸亥、癸亥,月劫用财,亥中湿木,不能引化,喜其运行南方(丁未、丙午、乙巳),亦可富贵。

73

此前清某观察造,科甲出身者也。

74

原文:用官煞重而无制伏,运行制伏,亦可发财,但不可官煞太重,致令身危也。

75

徐注:官煞重而无食伤制伏,必须有印方可,否则,身轻煞重,再行食伤之运,克泄郊加,必危及身命。

76

如一造,戊寅、丙辰、己卯、丙寅,支全东方,官煞旺也,喜得月时两丙帮身。

77

早处比劫,困苦不堪;

78

中年庚申辛酉,为食伤制伏之乡,发财数十万;

79

晚年行财地,破印助煞,复一败涂地。

80

此我乡一富翁之造也。

81

<sub>[↑ 回目录](#目录)</sub>

← 上一章
第44章 论阳刃取运
下一章 →
第46章 论建禄月劫取运